
重要提示 ♦于2013年4月12日至2023年7月17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23年7月18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鹏博士(600804)/鹏博士3(400272)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索赔(最终索赔结果以法院判决为准)。 案件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本案中,鹏博士公司系案涉股票的发行人,所披露的2012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中对深圳利明泰的长期股权投资存在虚假记载;所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中存在未披露关联交易、未披露重大合同的重大遗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鹏博士公司对案涉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登律师提示
♦ 中登律师表示:根据《证券法》及虚假陈述规定,投资者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时,如因上市公司做出的虚假陈述行为遭受投资损失,则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向上市公司主张民事侵权赔偿,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
关于索赔流程 2、递交证据材料 3、办理委托手续 4、后续诉讼事宜由中登律师处理。
证券诉讼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