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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书—中登律师代理投资者诉鹏博士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6-09-08 08:00:29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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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索赔信息详见此处合集   

行政处罚
已有判决的可索赔股票
中登律师判决书--股票索赔案件
精选股票索赔名单—索赔诉讼中
收到证监会立案调查、行政监管措施等的股票

 

  重要提示



♦于2013年4月12日至2023年7月17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23年7月18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鹏博士(600804)/鹏博士3(400272)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索赔(最终索赔结果以法院判决为准)。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者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时,如因上市公司做出的虚假陈述行为遭受投资损失,则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向上市公司主张民事侵权赔偿。



  案件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本案中,鹏博士公司系案涉股票的发行人,所披露的2012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中对深圳利明泰的长期股权投资存在虚假记载;所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中存在未披露关联交易、未披露重大合同的重大遗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鹏博士公司对案涉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登律师提示



 中登律师表示:根据《证券法》及虚假陈述规定,投资者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时,如因上市公司做出的虚假陈述行为遭受投资损失,则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向上市公司主张民事侵权赔偿,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


如需了解其他股票索赔详见索赔名单



关于信披违规和诉讼的进展,中登律师将在第一时间公示。请随时关注微信公众号“北京中登律师事务所”以及北京中登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zd-ls.com)查看。

 
北京中登律师事务所承诺在投资者获得赔偿前不收取任何费用。 


  关于索赔流程


 

详见“股票维权须知”。


1、准备索赔证据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
(3)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待索赔股票对账单(自首次买入之日打印至今》;


2、递交证据材料

您可以到访北京中登律师事务所或邮寄递交相关证据材料。


3、办理委托手续

我们收到您的证据材料并审核后,会将相关委托文件、诉讼文书等材料发送给您,待您签字并按手印后请邮寄给我们,邮寄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诺德中心2号楼801


4、后续诉讼事宜由中登律师处理。

您的委托文件是否签收、您的案件是否立案、您的案件何时开庭、判决结果等后续进展,我们会通知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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