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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利洁能(600277)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投资者可参与索赔

发布日期:2025-09-16 08:00:5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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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利洁能(600277)/利能5(400227)

索赔诉讼中  

  内容提要


亿利洁能(600277)/利能5(400227)索赔条件:

1)于2017年4月18日至2024年6月10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24年6月11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索赔(最终索赔结果以法院判决为准)(处罚)。


2)于2024年1月31日至2024年4月23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24年4月24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索赔(最终索赔结果以法院判决为准)(警示函)。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者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时,如因上市公司做出的虚假陈述行为遭受投资损失,则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向上市公司主张民事侵权赔偿    


  最新消息


2025年912日,亿利洁能(600277)/利能5(400227)发布公告称: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611日披露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公司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内蒙古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经查明,亿利洁能(600277)亿利集团相关人员涉嫌违法事实如下:


一、亿利洁能在股票和债券市场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1、2016年至2022年,亿利洁能及其子公司通过虚增利润、资产、收入等进行财务造假(以下统称财务造假)。其中,2016年至2022年期间,通过虚构期货交易、虚增投资收益、虚记银行存款利息、虚构贸易业务等方式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1,928.89万元、5,303.07万元、2,763.00万元、3,519.13万元、3,583.67万元、8,268.53万元、-12,807.48万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3.76%、6.18%、2.15%、2.79%、4.88%、9.37%、-12.77%;2016年至2021年期间,为掩盖控股股东亿利集团及其关联方占用亿利洁能资金事实,通过虚增货币资金、虚构金融资产交易等方式虚增资产分别为70,010.00万元、69,604.76万元、311,519.33万元、280,800.87万元、302,631.17万元、70,314.37万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总资产的3.00%、2.38%、8.49%、8.14%、8.31%、2.06%;2017年至2021年期间,通过虚构贸易业务的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分别为354,577.68万元、352,490.07万元、279,755.25万元、251,919.63万元、70,879.63万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营业收入的22.52%、20.29%、22.62%、19.51%、5.70%。上述行为,导致亿利洁能2016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2017年至2022年,亿利洁能及其子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以下统称关联担保)2017年至2021年关联担保发生额分别为85,000万元、195,000万元、301,000万元、211,200万元、156,200万元,分别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12%、12.38%、17.22%、11.50%、8.18%。2017年至2022年年末,关联担保余额分别为85,000万元、195,000万元、249,000万元、201,200万元、64,000万元、63,100万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5.40%、11.15%、13.55%、10.54%、3.26%、3.16%。根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七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亿利洁能应当对上述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予以及时披露。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第四项、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五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亿利洁能应当在2017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亿利洁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事项,导致未及时披露关联担保、2017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3、2016年至2023年,亿利洁能及其子公司通过与相关银行签订集团资金管理协议、承兑汇票扣款、支付无商业实质的工程款等形式,直接或间接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以下统称资金占用)。其中,2016年至2020年期间,占用发生额分别为70,010.00万元、240,918.73万元、283,464.62万元、171,160.96万元、20,000.00万元,分别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89%、23.00%、18.00%、9.79%、1.09%;2016年至2023年年末,占用余额分别为70,010.00万元、69,604.76万元、347,519.33万元、430,519.33万元、450,519.33万元、450,519.33万元、450,519.33万元、450,519.33万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6.68%、4.42%、19.88%、23.43%、23.61%、22.96%、22.59%、23.51%。另查明,截至2023年末,亿利洁能在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390,609.99万元存款资金实际由亿利集团控制,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占用金额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20.38%。截至2024年6月10日,上述占用资金均未归还。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一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亿利洁能应当对上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导致的关联交易事项予以及时披露。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项、第四十四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项、第四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五项、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亿利洁能应当在2016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导致的关联交易事项。亿利洁能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导致的关联交易事项,导致未及时披露资金占用、2016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行为,导致亿利洁能在股票和债券市场披露的2016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二、亿利洁能欺诈发行公司债券

亿利洁能2020年4月8日发行“20亿利01”债券,发行规模5亿元;2020年7月3日发行“20亿利02”债券,发行规模5亿元。亿利洁能在发行上述公司债券公告的发行文件中分别引用了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的相关数据和内容,构成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和隐瞒重要事实,涉嫌欺诈发行。


亿利洁能的控股股东亿利集团,统筹管理资金调拨,控制并直接参与亿利洁能及相关关联方的经营活动,决策并组织实施财务造假、关联担保、资金占用、欺诈发行债券等,涉嫌构成组织、指使亿利洁能从事上述信息披露违法及欺诈发行债券行为。


据此,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决定亿利洁能(600277)/利能5(400227)公司亿利集团及相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相应罚款。亿利洁能及时任董事长等高管拟被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合计罚款37480元。


此前,2024年4月27日,亿利洁能(600277)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及王瑞丰、侯菁慧、张艳梅:

经查,亿利洁能于2024年1月31日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盈利3,645万元至5,286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净利润)为-11,242万元至-9,601万元。2024年4月23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因公司预计对存放在亿利集团财务公司存款计提货币资金信用减值准备、对公司持有的煤炭资源补充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及联营企业净利润减少等因素,预计2023年净利润更正为亏损48,737万元至59,567万元,扣非净利润为亏损62,005万元至72,835万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投资者可依据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警示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亿利洁能(600277)/利能5(400227)公司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中登律师提醒受损的投资者可积极参与诉讼索赔挽回损失。  



  索赔区间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

亿利洁能(600277)/利能5(400227)索赔条件:


1)于2017年4月18日至2024年6月10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24年6月11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索赔(最终索赔结果以法院判决为准)(处罚)。


2)于2024年1月31日至2024年4月23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24年4月24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索赔(最终索赔结果以法院判决为准)(警示函)。



符合上述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均可参与诉讼挽回损失。



北京中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号:31110000MD023535XE)提醒符合条件的投资者积极主动参与索赔,以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多索赔信息详见中登律师事务所网站“索赔名单”)投资者最终获赔金额将以法院认定为准,广大投资者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截至目前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股民可以起诉索赔的上市公司包括:力源科技、思创医惠、安妮股份、模塑科技、兴源环境、保利联合、金一文化、宜通世纪、格力地产、罗普特、海越能源、路通视信、奥联电子等上百家上市公司等上百家上市公司(详见中登律师事务所网站“索赔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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