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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博士(600804)索赔诉讼中
内容提要
(1)凡于2013年4月12日至2023年7月17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23年7月18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判决为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凡于2021年10月29日至2024年4月15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24年4月16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判决为准)(纪律处分)。
最新消息
2023年7月2日,鹏博士(600804)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关于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杨学平、控股股东深圳市欣鹏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2024〕117 号》。
经查明,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股东等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供担保,未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024年4月15日,公司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有关信访举报事项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称,公司因担保事项,涉及两项重大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2021年10月29日,公司及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和光一至、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杨学平等相关方与深圳博采星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博采)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和光一至向深圳博采借款5.2亿元,公司等相关方就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同日,公司与深圳博采签订《保证合同》,就《借款合同》项下的和光一至的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1年11月18日,四川邦诺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邦诺)、深圳博采与公司等相关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深圳博采将上述债权及债权项下的担保权作价转让给四川邦诺,公司及相关方同意按照原借款合同及担保文件向四川邦诺履行全部义务。同日,公司再次出具《担保函》,承诺其愿意就借款合同所负全部债务及债权转让所负全部债务向四川邦诺及深圳博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是2021年10月29日,公司及控股股东欣鹏运科技、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杨学平等相关方与成都星辉创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星辉)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欣鹏运科技向成都星辉借款11.2亿元,公司等相关方就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等。同日,公司与成都星辉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公司愿意就借款合同项下欣鹏运科技的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公司以子公司长宽通信服务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作为《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全部义务的担保。
2021年11月18日,四川邦诺、成都星辉及公司等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成都星辉将上述债权及债权项下的担保权作价转让给四川邦诺,欣鹏运科技、公司等相关方同意按照原借款合同及担保文件向四川邦诺履行全部义务。同日,公司再次出具《担保函》,承诺其愿意就借款合同所负全部债务及债权转让所负全部债务向四川邦诺及成都星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告显示,上述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债权转让协议等签订后,深圳博采、成都星辉按约履行了出借义务,四川邦诺按约多次催收相关借款,但未收到任何借款及利息,四川邦诺现因借款合同纠纷起诉公司及和光一至、欣鹏运科技等主体,请求公司就上述借款及利息、诉讼费用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公司上述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供关联担保事项,所涉本金合计达16.4亿元,约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600%、占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82%,但公司均未按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也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子公司出售事项未履行披露义务
2024年4月15日,公司披露《关于有关信访举报事项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称,2024年1月18日,公司召开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全票同意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监管督促,公司迟至2024年4月15日才予以公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综上,公司及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在未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的情况下,签订巨额担保合同,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供巨额担保,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公司可能遭受重大损失,涉及金额巨大,直至被提起诉讼后才对外披露,性质恶劣。同时,公司还存在未及时披露子公司出售事项的情形。
此前,鹏博士(600804)于2024年3月29日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因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重大合同,导致鹏博士2020年、2022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因鹏博士全资子公司上海道丰未及时确认、计提减值损失,导致鹏博士2012年2022年年报均虚增资产、虚增利润,鹏博士2012年-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投资者可依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纪律处分决定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鹏博士(600804)公司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中登律师提醒受损的投资者可积极参与诉讼索赔挽回损失。
索赔区间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
鹏博士(600804)索赔条件:
(1)凡于2013年4月12日至2023年7月17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23年7月18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判决为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凡于2021年10月29日至2024年4月15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24年4月16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判决为准)(纪律处分)。
符合上述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均可参与诉讼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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