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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越能源(600387)/海越3(400276)收到新的预处罚,此事项引起的索赔案已有法院二审判决

发布日期:2026-06-03 08:00:54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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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索赔信息详见此处合集   

行政处罚
已有判决的可索赔股票
中登律师判决书--股票索赔案件
精选股票索赔名单—索赔诉讼中
收到证监会立案调查、行政监管措施等的股票


海越能源(600387)/海越3(400276)

索赔诉讼中

  内容提要



♦于20234月28日至2024年4月19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24年4月20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海越能源(600387)/海越3(400276)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索赔(最终索赔结果以法院判决为准)。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者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时,如因上市公司做出的虚假陈述行为遭受投资损失,则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向上市公司主张民事侵权赔偿。


 最新消息 


2026525海越能源(600387)/海越3(400276)发布公告称: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67日披露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海越能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浙江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海越能源控股股东、关联方情况

案涉期间,铜川汇能鑫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能鑫)持有海越能源19.21%的股份,高鑫金控持有汇能鑫100%的股份。汇能鑫仅是高鑫金控用于管理控制海越能源的持股平台,相关事务由高鑫金控管控,在经营决策、财务管理、人员管理、行政管理、办公场所等方面无独立性。案涉期间高鑫金控实际管控海越能源,是海越能源控股股东。


案涉期间,高鑫金控能够对宁夏恺力信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恺力信)、铜川安泰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川安泰容)施加重大影响。海越能源与宁夏恺力信、铜川安泰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第一款所述“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的情形。宁夏恺力信、铜川安泰容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所述“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是海越能源的关联方


二、海越能源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


2023年至2024年期间,控股股东高鑫金控通过组织、指使海越能源及其子公司向供应商预付货款、向工程建设方支付预付款、向客户延迟收款等形式,占用海越能源及其子公司资金。其中2023年资金占用发生额36,878.08万元,期末余额11,003.55万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2.08%、3.60%;2024年1-6月资金占用发生额19,258.50万元,期末余额25,842.63万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6.26%、8.40%。


2023年至2024年期间,海越能源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宁夏恺力信、铜川安泰容发生原材料采购、委托加工、厂房和土地租赁等关联交易。其中2023年发生额30,556.15万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为10.01%;2024年1-6月发生额655.39万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为0.21%。


上述事项,海越能源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亦未在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海越能源2024年年度报告已披露报告期内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发生额19,258.50万元。截至2025年5月立案调查日,案涉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


此前,海越能源于2024年5月25日发布《关于收到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披露:


2024年4月20日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和《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及整改情况的提示性公告》显示2023年度,公司控股股东铜川汇能鑫能源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通过供应商拆借资金至关联方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3年期末仍存在占用资金余额。2024年5月14日,公司披露《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年期末占用资金余额已归还。*ST海越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公开消息显示,上述事项引起的股票索赔案件,法院审判决海越能源需赔偿投资者部分投资损失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投资者可依据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及监管措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海越能源(600387)/海越3(400276)公司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中登律师提醒受损的投资者可积极参与诉讼索赔挽回损失。


   

  索赔区间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于20234月28日至2024年4月19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24年4月20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海越能源(600387)/海越3(400276)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索赔(最终索赔结果以法院判决为准)。


符合上述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均可参与诉讼挽回损失。


北京中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号:31110000MD023535XE)提醒符合条件的投资者积极主动参与索赔,以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多索赔信息详见中登律师事务所网站“索赔名单”)投资者最终获赔金额将以法院认定为准,广大投资者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截至目前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股民可以起诉索赔的上市公司包括:卓朗科技、智云股份、聆达股份、国中水务、兴源环境、证通电子、中装建设、中青宝、百利科技、英飞拓、普利制药、金一文化、宜通世纪、格力地产、罗普特、海越能源等上百家上市公司(详见中登律师事务所网站“索赔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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