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1日,奥维通信(002231)发布公告称: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的《关于对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及杜方、戴明、李继芳、梁艳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3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
2025年1月24日,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维通信或公司)披露《2024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4年度营业收入45,000万元至52,000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3,200万元至4,500万元。
2025年4月22日,公司披露《关于2024年度业绩预告修正的公告》,预计公司营业收入28,000万元至29,900万元,净利润为亏损5,000万元至7,500万元。公司对上述事项信息披露不准确。
2024年4月29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3),会计差错更正影响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三季度报告》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部分项目。公司上述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登律师代理的投资者诉奥维通信(002231)股票索赔案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核算投资者损失,扣除部分系统风险后奥维通信需赔偿投资者部分投资损失。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投资者可依据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奥维通信(002231)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中登律师提醒受损的投资者可积极参与诉讼索赔挽回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