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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越能源(600387)收到证监会正式处罚,其中部分案件已有二审判决,投资者可参与诉讼索赔

发布日期:2025-07-08 08:00:35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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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已有判决的可索赔股票
中登律师判决书--股票索赔案件
精选股票索赔名单—索赔诉讼中
收到证监会立案调查、行政监管措施等的股票

海越能源(600387)索赔诉讼中    

 内容提要


海越能源(600387)索赔条件:


(1)于2021年8月31日至2023年4月28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23年4月29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索赔(最终索赔结果以法院判决为准)。

(2)于2023年1月3日至2024年4月19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24年4月20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索赔(最终索赔结果以法院判决为准)。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者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时,如因上市公司做出的虚假陈述行为遭受投资损失,则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向上市公司主张民事侵权赔偿。

  

  案件进展



2025416海越能源(600387)发布公告称: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高鑫金控公司2024年629披露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海越能源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案涉期间,铜川汇能鑫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能鑫)持有海越能源19.21%的股份,高鑫金控持有汇能鑫100%的股份。汇能鑫仅是高鑫金控用于管理控制海越能源的持股平台,相关事务由高鑫金控管控,在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人员管理、行政管理、办公场所等方面无独立性。案涉期间高鑫金控实际管控海越能源,是海越能源控股股东。


2021年至2022年期间,在控股股东高鑫金控的组织、指使下,海越能源及下属企业通过向供应商预付货款的形式,将公司资金转出,用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公司使用。上述行为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2021年1-6月发生额17,737.5万元,余额17,737.5万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5.37%、5.37%;2021年发生额37,717.99万元,余额7,451.52万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1.08%、2.19%;2022年1-6月发生额41,319万元,余额31,292万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2.5%、9.47%;2022年发生额68,800万元,余额35,543万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0.67%、10.68%。截至2023年4月30日,案涉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


上述情况,海越能源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亦未在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在2022年年度报告中部分披露,但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


二、海越能源错误使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导致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3年4月29日,海越能源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其中同时调减2022年半年度合并营业收入、营业成本302,081.64万元。前述会计差错更正事项主要是由于公司对2022年1-6月的部分贸易错误使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确认相应成本,并在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导致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302,081.64万元,分别占更正前2022年半年度报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49.33%、50.51%。


据此,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海越能源(600387)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相应罚款。海越能源、控股股东及时任董事长等高管被浙江监管局合计罚款1230万元。

此前,海越能源(600387)于2023年6月6日、2023年10月10日分别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两份《警示函》,警示函所涉事项与上述预先处罚内容基本一致。

根据公开消息,上述两份警示函引发的投资者索赔案已有投资者收到法院二审胜诉判决。法院判决海越能源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同时铜川汇能鑫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投资者可依据行政处罚及警示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海越能源(600387)公司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中登律师提醒受损的投资者可积极参与诉讼索赔挽回损失。


 

  案件进展

 

2024年5月25日海越能源(600387)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监管局《关于对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铜川汇能鑫能源有限公司、王彬、曾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84号

本次《警示函》显示:2023年度,海越能源控股股东铜川汇能鑫及其关联方通过供应商拆借资金至关联方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3年期末仍存在占用资金余额。2024年5月14日,公司披露《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年期末占用资金余额已归还。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投资者可依据警示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海越能源600387公司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中登律师提醒受损的投资者可积极参与诉讼索赔挽回损失。  

        

  索赔区间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

海越能源(600387)索赔条件:


(1)于2021年8月31日至2023年4月28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23年4月29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索赔(最终索赔结果以法院判决为准)。(已有二审判决)

(2)于2023年1月3日至2024年4月19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24年4月20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索赔(最终索赔结果以法院判决为准)。


符合上述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均可参与诉讼挽回损失。


北京中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号:31110000MD023535XE)提醒符合条件的投资者积极主动参与索赔,以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多索赔信息详见中登律师事务所网站“索赔名单”)投资者最终获赔金额将以法院认定为准,广大投资者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截至目前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股民可以起诉索赔的上市公司包括:航天动力、力源科技、思创医惠、安妮股份、模塑科技、兴源环境、保利联合、金一文化、宜通世纪、格力地产、罗普特、海越能源、路通视信、奥联电子等上百家上市公司(详见中登律师事务所网站“索赔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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